(2017)浙078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丹红、盛礼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红,盛礼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张丹红,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盛礼星,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原告张丹红与被告盛礼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丹红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盛礼星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丹红未实现债权5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249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