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终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扎约、扎朵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扎约,扎朵,扎拉,扎戈,扎思,扎袜,方子文,方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82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扎约,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拉祜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扎朵,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扎拉,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扎戈,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拉祜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扎思,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扎袜,男,1996年3月2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方子文,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方孝生,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扎约、扎朵、扎戈、扎拉、扎思、扎袜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方子文、方孝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5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扎约、扎朵、扎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2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方子文、方孝生和同案人覃华、林某、韦某及“黑猴”(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清市石竹街道大浪淘沙KTV门口因怀疑严某及被告人扎约、扎戈一方骂脏话,殴打扎约等人后离开现场。扎约被打后为报复对方,指使扎戈打电话给其弟即被告人扎朵过来帮忙打架。扎朵纠集了被告人扎思、扎拉、扎袜,一行人赶到大浪淘沙KTV门口与扎约和扎戈会合。扎约、扎朵、扎戈、扎拉、扎思、扎袜等人分乘多辆助力车寻找方子文、方孝生一方,后在福清市石竹街道西环路旺佳佳超市门口路段找到方子文。扎朵先下车质问方子文,后双方开始争执、推搡并斗殴。同案人覃华、韦某和“黑猴”见状先后持菜刀从旺佳佳超市出来加入斗殴,扎约、扎思、扎拉、扎戈、扎袜也先后加入斗殴,方孝生及同案人林某也从附近赶到加入斗殴。斗殴过程中,方子文和覃华、韦某及“黑猴”持砍刀、方孝生和林某用拳脚殴打扎约等人。扎约一方用拳脚殴打对方,其中扎约使用一块磁砖片砸伤方子文额头。经鉴定,扎约、扎朵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一级;扎拉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扎思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方子文在福清市石竹街道高仑村老人会附近的麻将馆内被公安人员抓获。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扎朵、扎戈、扎拉、扎思、扎袜经通知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2017年1月6日,被告人方孝生在福清市东张镇玉林村一民宅被公安人员抓获。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扎约经通知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扎约、扎朵、扎戈、扎拉、扎思、扎袜、方子文、方孝生的供述,证人严某的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扎约、扎朵、扎戈、扎拉、扎思、扎袜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方子文、方孝生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扎约、扎朵、扎戈、扎拉、扎思、扎袜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子文、方孝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扎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被告人扎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三、被告人扎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被告人扎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被告人扎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被告人扎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被告人方子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被告人方孝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上诉人扎约上诉理由:其被方子文、方孝生等人殴打,才让扎戈叫人一起去找对方讨个说法,结果再次遭到对方殴打,其也是受害者,对方应赔偿自己医药费;其是投案自首,一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上诉人扎朵上诉理由:其是因为哥哥无故遭人殴打而找对方理论时,遭对方持械殴打,出于自卫实施的反抗行为,其也受到伤害,对方应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其具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上诉人扎拉上诉理由:其没有参与打架,是听说扎约被人打了,其与扎朵等人过去找对方理论时,被对方砍伤;一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有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其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扎约、扎朵、扎拉、原审被告人扎戈、扎思、扎袜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方子文、方孝生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扎约、扎朵、扎拉的上诉理由,经查,扎约在被方子文、方孝生等人殴打后,纠集扎戈、扎朵、扎拉等人实施报复,与方子文、方孝生一方发生殴斗,扎约、扎朵、扎拉的行为应以聚众斗殴罪认定;三名上诉人被方子文、方孝生等人殴打受伤,可就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已鉴于三名上诉人具有的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郭 翔审 判 员 程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邱 宁书 记 员 刘小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