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甲与李某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嘉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嘉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226号原告:李某某。原告:李某甲,系李某某之妻。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系两原告之子。被告:李某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嘉禾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承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辉龙,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嘉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甲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欧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