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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陈海霞与许宝利、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霞,许宝利,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曹昌军,韩吉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高俊付,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刘艳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符尧,广东长青(集团)雄县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李欣,梁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堡支公司,李栋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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