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杜某、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女,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军,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61889916D),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325号。法定代表人:周慎海,董事长。上述当事人之间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092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1092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