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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杜某、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女,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军,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61889916D),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325号。法定代表人:周慎海,董事长。上述当事人之间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092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1092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