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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上海勖佳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东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勖佳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东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37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3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勖佳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第二管理小区冯桥1302号第6幢119室。法定代表人:李冠华,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东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严秋梦,负责人。原告上海勖佳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037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付模具款及违约金15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东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960.27元(收取执行费2150元后,57,810.27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还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执行调查,除已扣划存款外,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尚有92,189.73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除已扣划存款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未执行到位部分,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