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程保枝、刘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程保枝,刘锋,刘君,李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72号之一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智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89947。主要负责人:敖革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龙,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艳,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支行职员���被告:程保枝,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刘锋,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刘君,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李璇,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诉被告程保枝、刘锋、刘君、李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638元,减半收取计88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19,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