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执5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国苹与吴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苹,吴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5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国苹,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吴灿华,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杨国苹与吴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570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相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