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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柏林东街村民委员会与李延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柏林东街村民委员会,李延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046号原告: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柏林东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柏林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07562236。法定代表人:连忠良,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李延平,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柏林东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延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柏林东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柏林东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元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和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