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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XX与程广荣、程义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江,程广荣,程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200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程广荣,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程义君,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同程广荣。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程广荣、程义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2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学江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9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程广荣、程义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程广荣于2017年7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XX1万元,双方当事人对余额部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