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孟庆波与郭吉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波,郭吉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588号原告:孟庆波,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柳河县人,现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郭吉嘉,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通化市人,。原告孟庆波与被告郭吉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郭吉嘉明确的送达地址,也未能提供补证材料,致使本院无法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庆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邹淑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书记员 王洪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