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赵云、王瑄、赵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赵云,王瑄,赵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8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玉泉路530号。法定代表人:孙良瑜,行长。被告:赵云,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瑄,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赵丽萍,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赵云、王瑄、赵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31元,减半收取计136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负担。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文博—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