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存斌、孙兴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存斌,孙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0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存斌,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孙兴,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存斌、孙兴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存斌、孙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马存斌在本市城区云岗瓷厂家属院,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银手镯一个(鉴定价值320元)。2、2017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马存斌、孙兴在本市七里村东,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男士手表一块(鉴定价值380元)、银手镯两个(鉴定价值580元)、银耳环一副(鉴定价值10元)、茅台醇浆酒两瓶(鉴定价值240元)、西凤老藏酒两瓶(鉴定价值220元)以及铜手镯一个、银耳环一副、挂坠三个、手串三个、毛衣挂链一个、铜牌一个、装饰耳环一副、玉耳环一副。3、2017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马存斌、孙兴还在本市七里村南,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梁某红米NOTE3手机一部(鉴定价值800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存斌、孙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梁某的报案及陈述、价格结论认定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及还发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马存斌、孙兴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存斌、孙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存斌、孙兴为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存斌、孙兴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改锥、钳子及假汽车牌照,系作案工具和违法用品,予以没收。扣押的桑塔纳汽车,虽作案时使用过,但非二被告人所有,故发还物品所有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存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二、被告人孙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上述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三、随案移送改锥、钳子、假汽车牌照,宣布没收,随案备查;扣押的晋BR10**号桑塔纳汽车,发还物品所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晓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