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光福与王家波租赁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福,王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张光福,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夏津县夏津镇七里屯村347号。被执行人:王家波,男,汉族,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夏津县宋楼镇前王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福与被执行人王家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