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潘明秀与章文平、薛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明秀,章文平,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潘明秀,女,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金磊,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大武口区,系潘秀明之子。被执行人:章文平,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薛锋,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潘明秀与章文平、薛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章文平、薛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章文平、薛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被执行人章文平、薛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金磊谈话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宁0202执5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