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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海红与被执行人赵小民、吕艳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红,赵小民,吕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赵海红,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小民,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艳峰,男,1984年5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红与被执行人赵小民、吕艳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3民终4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190190.41元,本案执行费2753元,诉讼费4103元。但被执行人赵小民、吕艳峰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小民、吕艳峰在银行账户存款197046.4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家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