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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龙春阳破坏监管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春阳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903刑初40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春阳,男,汉族,1985年12月29日,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现服刑于七台河市监狱。2002年12月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被告人龙春阳破坏监管秩序一案,由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6日、7月12日以七桃检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七桃检诉刑追诉(2017)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大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春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公安机关指控:1、2016年9月7日晚7时许,七台河监狱七监区服刑犯被告人龙春阳与同监犯贾彦吉(现已释放)、王某1在监舍203室内喝酒至晚9时许。罪犯龙春阳回到自己监舍201寝室后,让寝室内同犯去叫韩某到201寝室。因龙春阳此时已经喝多,在韩某进入201监舍后,与龙春阳进行对话期间,龙春阳多次动手推打韩某,但韩某并未还手。龙春阳继续打了韩某两记耳光,韩某仍未还手。龙春阳见韩某未还手,便对韩某说陪其练练拳,龙春阳用拳头先打韩某胸部数拳,韩某回打了龙春阳一拳。在龙春阳继续打韩某的时候,韩某被逼无奈突然转身用拳头击打身后的窗户玻璃,并将玻璃打碎,随后被寝室内同犯翟斌将韩某抱住。此时两犯矛盾升级,引发更恶劣的冲突。龙春阳又上去对韩某进行殴打,用拳把韩某打倒在地后又用脚踹了数脚,此时寝室内及坐班犯人均上前拉架,但龙春阳因醉酒失去理智,在监区干警到达现场后才将龙春阳制服。在被民警带到值班室后,龙春阳仍不服从管理,大喊大叫,并将监区民警值班室玻璃打碎,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工作。监区立即向值班科室及监狱值班领导汇报情况,监狱值班领导带领值班科室和武警到达现场,在押送龙春阳到禁闭室期间,龙春阳仍然不服从管理,拒不前往禁闭室,对监狱领导出言顶撞,并在途中继续大喊大叫,语言威胁监狱领导,阻挠执法工作,行为极其恶劣,在监狱内造成极坏影响,龙春阳在武警战士的强行押送下被带到禁闭室。2.2016年6月27日晚10点左右,在押犯安某私藏剪刀一事与监区干警发生争吵,被告人龙春阳上前去制止时动手殴打了安某,造成安某鼻子出血,后被民警及时制止。龙春阳被关押禁闭七天处罚。3.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龙春阳因生产问题与监区同监犯刘某1、王力福、吴某殴打其他同监犯人,2014年8月监区对此事进行重新调查,监区对龙春阳扣有效分三分处理。4.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龙春阳在监舍私用手机打电话并聊天,违反监规纪律,造成极坏影响,监区给予禁闭15天处罚。5.2013年10月,被告人龙春阳所在的七监区调转入一批新犯人,龙春阳系当时七监区犯人大班长。在新犯人调入后,龙春阳与其他几名小班长将所有新犯人召集一起学习监规,在学习完以后,因新犯人裴红春、付景有表现不好,裴红春被同监犯人刘威、王力福、吴某带到监区的储物间进行殴打,付景有则被龙春阳带到208监舍内,龙春阳打了付景有一个耳光。在付景有出监后,于2014年到监狱上访,七台河监狱对此事重新进行调查,被告人龙春阳对该起违反监规事件供认不讳,龙春阳被扣罚有效分三分处罚。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龙春阳被七台河监狱立案侦查。为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证:茄子河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狱内案件立案表、狱内案件结案表、罪犯单项奖扣有效分审批表、罪犯禁闭使用戒具审批表、罪犯单项奖扣有效分审批表、罪犯临时羁押待查表、七台河市监狱七监区关于2016年9月7日被告人龙春阳破坏监管秩序事情经过说明、七台河市监狱七监区关于2016年9月7日被告人龙春阳破坏监管秩序羁押经过说明;2.证人裴某、王某2、刘某1、吴某、赵某1、李某1、白某、付某、王某3、韩某、李某2、刘某2、张某、翟某、邹某、潘某、朱某、王某4、赵某2、王某1证言;3.被告人龙春阳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被告人龙春阳的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龙春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7日晚7时许,七台河监狱七监区服刑犯被告人龙春阳与同监犯贾彦吉(现已释放)、王某1在监舍203室内喝酒至晚9时许。龙春阳回到自己的监舍201寝室后,让同监犯人去叫韩某。在韩某进入201监舍后,龙春阳与其对话期间多次动手推打韩某,后又打其两记耳光,韩某始终未还手;龙春阳见状便对韩某说陪其练拳,遂用拳头先打韩某胸部数拳,韩某回打龙春阳一拳,在龙春阳继续打韩某时,韩某被逼无奈突然转身用拳头击碎身后的窗玻璃,被寝室同犯翟某抱住,龙春阳再次上前用拳将韩某打倒在地后用脚踹了数脚,此时寝室内及坐班犯人均上前拉架,直至监区干警到达现场后才将龙春阳制服;龙春阳在被民警带到值班室后仍不服从管理,大喊大叫,并将值班室玻璃打碎,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工作,监区立即向值班科室及监狱值班领导汇报情况,值班领导带领值班科室和武警战士到达现场,在押送龙春阳到禁闭室过程中,龙春阳仍然不服从管理,拒不前往禁闭室,并在途中继续大喊大叫,语言威胁监狱领导,阻挠执法工作,在监狱内造成极坏影响,后龙春阳在武警战士的强行押送下被带到禁闭室。2.2016年6月27日晚10时左右,在押犯安某因私藏剪刀一事与监区干警发生争吵,龙春阳上前去制止时动手殴打安某,造成安某鼻子出血,后被民警及时制止,龙春阳被关押禁闭七天处罚。3.2013年10月,龙春阳所在的七监区调转入一批新犯人,龙春阳系当时七监区犯人大班长。在新犯人调入后,龙春阳与其他几名小班长将所有新犯人召集一起学习监规,后因新犯人裴红春、付景有表现不好,裴红春被同监犯人刘某1、王某2、吴某带到监区的储物间进行殴打,龙春阳将付景有带至208监舍并打其一个耳光。在付景有出监后,于2014年到监狱上访反映此事,七台河监狱对此事重新进行调查,龙春阳对该起违反监规事件供认不讳,其被扣罚有效分三分处罚。2016年11月6日,龙春阳被七台河监狱以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案侦查。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茄子河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狱内案件立案表、狱内案件结案表、罪犯单项奖扣有效分审批表、罪犯禁闭使用戒具审批表、罪犯单项奖扣有效分审批表、罪犯临时羁押待查表、七台河市监狱七监区关于2016年9月7日被告人龙春阳破坏监管秩序事情经过说明、七台河市监狱七监区关于2016年9月7日被告人龙春阳破坏监管秩序羁押经过说明;七台河监狱回复桃山区法院补充侦查函、情况说明;罪犯档案资料;2.证人裴某、王某2、刘某1、吴某、赵某1、李某1、白某、付某、王某3、韩某、李某2、刘某2、张某、翟某、邹某、潘某、朱某、王某4、赵某2、王某1、于某、孙某、安某、李某3、葛某、常某、刘某3证言;3.被告人龙春阳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春阳在服刑期间违反监管机关纪律,多次殴打被监管人员,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第三、四起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因证据不充足、无相应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龙春阳系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宽处罚;龙春阳在原判刑罚执行期间被裁定减刑后又故意犯罪,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应按原判决(前罪)确定的刑期计算,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春阳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次犯罪余刑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零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始至2023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鹭荻审 判 员  刘晓艳人民陪审员  张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修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