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新县三台镇新富奥鞋材销售部与张志营、张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三台镇新富奥鞋材销售部,张志营,张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729号原告:安新县三台镇新富奥鞋材销售部,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山西村。经营者:王艳杰,女,汉族,农民。被告:张志营,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张爱军,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安新县三台镇新富奥鞋材销售部与被告张志营、张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安新县三台镇新富奥鞋材销售部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三台镇新富奥鞋材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原告安新县三台镇新富奥鞋材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刘金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昀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