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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新县三台镇新富奥鞋材销售部与张志营、张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三台镇新富奥鞋材销售部,张志营,张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729号原告:安新县三台镇新富奥鞋材销售部,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山西村。经营者:王艳杰,女,汉族,农民。被告:张志营,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张爱军,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安新县三台镇新富奥鞋材销售部与被告张志营、张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安新县三台镇新富奥鞋材销售部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三台镇新富奥鞋材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原告安新县三台镇新富奥鞋材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刘金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昀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