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艾启燕与被告石会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启燕,石会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887号原告:艾启燕,女,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被告:石会楼,男,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原告艾启燕与被告石会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艾启燕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启燕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启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慧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江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