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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艾启燕与被告石会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启燕,石会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887号原告:艾启燕,女,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被告:石会楼,男,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原告艾启燕与被告石会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艾启燕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启燕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启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慧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江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