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树磊、刘元、赵玉银、赵树杰、赵德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树磊,刘元,赵玉银,赵树杰,赵德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880号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瑞卿,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玉,该公司信贷主管。被告:赵树磊,男,199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刘元,女,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被告:赵玉银,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赵树杰,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赵德义,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树磊、刘元、赵玉银、赵树杰、赵德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少辉审 判 员 于徐州人民陪审员 李志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影星书 记 员 杜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