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樊六生与李向前、陈建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六生,李向前,陈建设,石河子市天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778号原告:樊六生,男,汉族,1950年6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被告:李向前,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富蕴县。被告:陈建设,男,汉族,55岁左右,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富蕴县。被告:石河子市天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13小区西环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王雪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六生诉被告李向前、陈建设、石河子市天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六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六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六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1412元,由原告樊六生负担。审判员 杜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竹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