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正祥与陈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祥,陈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祥,男,汉族,1954年05月03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陈航,女,汉族,1966年07月10日出生,住渭滨区。本院在执行王正祥与陈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航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劝业市场xxx号楼x单元x号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故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航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劝业市场xxx号楼x单元x号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航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劝业市场xxx号楼x单元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