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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正祥与陈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祥,陈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祥,男,汉族,1954年05月03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陈航,女,汉族,1966年07月10日出生,住渭滨区。本院在执行王正祥与陈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航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劝业市场xxx号楼x单元x号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故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航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劝业市场xxx号楼x单元x号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航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劝业市场xxx号楼x单元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