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六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成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孙成飞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3782号原告:六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文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炳芳,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成飞,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六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成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六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六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德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