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吴代文与被执行人方炜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代文,方炜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吴代文,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方炜炎,男,汉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申请执行人吴代文与被执行人方炜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川0824民初3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代文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代文要求被执行人方炜炎偿付借款400000元、诉讼费2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方炜炎的银行存款。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方炜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3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