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双峰县永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肖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峰县永盛木业有限公司,肖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535号原告双峰县永盛木业有限公司。住址双峰县永丰镇联阳村邓家组。法定代表人龚再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修宪,女,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被告肖送军(又名肖军),男,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永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永盛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永盛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双峰县永盛木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谢 斓人民陪审员 谢美钦人民陪审员 曹 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