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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4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5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9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车牌号为陕K469**号大众牌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陕K603**翼博牌汽车两辆的户籍手续,暂未发现其下落,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建强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