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佳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63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马久强,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三湖里X号楼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文,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佳新,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深圳市明喆物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春,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根据李佳新的申请,于2017年5月2日作出了(2017)津0116财保400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马久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三湖里X号楼X号房屋。李佳新诉马久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马久强已根据调解协议履行了返还定金和赔偿义务。现马久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马久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久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楼××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