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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岩与青岛银世达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青岛银世达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182号原告:张岩,男,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方美,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银世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水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香,女,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与被告青岛银世达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银世达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岩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岩撤回对被告青岛银世达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岩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顺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