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漳浦县赤湖砂场、陈永金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赤湖砂场,陈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赤湖砂场,住所地漳浦县赤湖镇亭里村,组织机构代码15672853-2。被执行人:陈永金,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浦县赤湖砂场与被执行人陈永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