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关山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关山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祥市关山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08)荆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祥市关山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现因案件协调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07年10月23作出的(2008)荆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由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照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笪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