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洪雷与林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雷,林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449号申请人:王洪雷,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岳森,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立新,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洪雷与被申请人林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洪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林立新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同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及其配偶李欣自愿以名下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洪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立新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王洪雷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