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伟与台州承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建桓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台州承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建桓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184号原告:王伟,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朱美聪,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承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333号创业大厦1幢26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桓。被告:陈建桓,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王伟与被告台州承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建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王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代书 记员 庄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