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柏川、原告雍倩诉被告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柏川,雍倩,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668号原告:梁柏川,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0日,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河,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原告:雍倩,女,汉族,生于1992年2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河,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被告: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路。法定代表人:杨子浩。原告梁柏川、原告雍倩诉被告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柏川、雍倩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柏川、原告雍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柏川、原告雍倩撤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梁柏川、原告雍倩承担。审判员 周心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鸣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