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郜某印与郜某合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印,郜某合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077号原告:郜某印,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生,地址:安阳市。被告:郜某合,男,汉族,成人,地址:安阳市。郜某印诉郜某合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郜某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郜某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万娅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月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