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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郜某印与郜某合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印,郜某合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077号原告:郜某印,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生,地址:安阳市。被告:郜某合,男,汉族,成人,地址:安阳市。郜某印诉郜某合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郜某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郜某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万娅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月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