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32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理想卫浴有限公司与黄娘灵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理想卫浴有限公司,黄娘灵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239号之二原告:佛山市理想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法定代表人:危五祥。委托代理人:刘绮明,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彩云,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娘灵,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廖建文,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理想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娘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绮明和麦彩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廖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由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的佛山市爱迪尔卫浴有限公司诉黄娘灵福利待遇纠纷[案号为(2017)粤0608民初377号]一案中,佛山市爱迪尔卫浴有限公司请求黄娘灵偿还福利借支本金573800元及利息355157.1元,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诉讼标的均与本案一致,而该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处理有重大影响,故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民事裁决书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期间在审限中作相应的扣除。后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恢复对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1月进入原告处工作,原告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多次向原告申请福利性借支,具体情况如下:2010年4月27日,取得福利性借支150000元;2011年1月17日,取得福利性借支90000元;2011年5月19日,取得福利性借支1650元;2012年4月16日,取得福利性借支90000元;2013年1月29日,取得福利性借支48500元;2013年8月3日,取得福利性借支100000元;2014年1月16日,取得福利性借支93650元。上述七笔款项共573800元,对上述七笔款项,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危五祥与被告签订了7份《借款协议书》,各协议均明确约定:1、若乙方从借款之日起在甲方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周年,则无论乙方自行离职还是被甲方解雇,乙方均必须无条件将借款在离开甲方前退还给甲方,甲方不收利息,逾期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双倍计收利息;2、只要乙方在甲方所开办的控股公司工作,则无论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与甲方所开办的任何一控股公司发生,均视为乙方在甲方处工作。被告于2014年7月3日因个人原因单方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4年7月16日离开公司,截止至被告自行离职当日,其向原告所借款项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均远远未满十五周年。为此,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协议书》的约定全额返还原告借支款项的本息,且(2016)粤06民终3575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上述借款属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福利待遇,但被告至今尚未返还原告借支款项。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3800元及利息355157.1元(利息按借款协议书的约定,以每笔借款本金从该笔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暂计至2017年1月3日),合计92895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原告提起的仲裁申请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决可以证实,原告通过第三方邹素辉、林银珍转账支付的款项性质属于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福利待遇,也就是年终奖,基于常理及日常生活经验,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年终奖等福利待遇于情于理于法不需要返还。四、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涉案的款项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五、被告认为原告是恶意地再次提起虚假的本案诉讼,编造无中生有的事实,企图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达到打击报复被告,意在让被告承受不白之冤及为应对诉讼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被告将依法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因其恶意诉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后查明:危五祥是佛山市理想卫浴有限公司及佛山市爱迪尔卫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黄娘灵是这两间公司的员工。2010年4月27日,危五祥作为甲方与被告黄娘灵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1、甲方按照乙方的级别借款给其购买居住房屋,乙方向甲方借款15万元,为现金借款,收到借款之日视为乙方借款之日;2、若乙方从借款之日起在甲方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周年,则无论是乙方自行离职还是被甲方解聘,乙方均必须无条件将借款在离开甲方开办的公司前15天内退还给甲方,甲方不收利息,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收利息;3、只要乙方在甲方所开办的控股公司工作,则无论乙方的劳动关系与甲方所开办的任何一控股公司发生,均视为乙方在甲方处工作。同日,被告黄娘灵向危五祥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收到危五祥现金借款15万元。2011年1月17日,危五祥作为甲方与被告黄娘灵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1、甲方借款给乙方9万元,并存到指定的乙方账户,到账之日视为乙方借款之日;2、若乙方从借款之日起在甲方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周年,则无论是乙方自行离职还是被甲方解聘,乙方均必须无条件将借款在离开甲方开办的公司之日前退还给甲方,甲方不收利息,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收利息;3、只要乙方在甲方所开办的控股公司工作,则无论乙方的劳动关系与甲方所开办的任何一控股公司发生,均视为乙方在甲方处工作。同日,被告黄娘灵向危五祥出具借据一份,确认收到危五祥转入其账户(62×××92)借款9万元。2011年1月22日,危五祥通过邹素辉账户向被告黄娘灵的上述账户转账135318.33元。2011年5月19日,危五祥作为甲方与被告黄娘灵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1、甲方借款给乙方1650元,该借款由甲方直接购买冰箱、洗衣机、水过滤器或汉斯格雅龙头给乙方,签协议之日视为乙方借款之日;2、若乙方从借款之日起在甲方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周年,则无论是乙方自行离职还是被甲方解聘,乙方均必须无条件将借款在离开甲方开办的公司之日前退还给甲方,甲方不收利息,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收利息;3、只要乙方在甲方所开办的控股公司工作,则无论乙方的劳动关系与甲方所开办的任何一控股公司发生,均视为乙方在甲方处工作。同日,被告黄娘灵向危五祥出具借据一份,确认收到危五祥借款1650元。2012年4月16日,危五祥作为甲方与被告黄娘灵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1、甲方借款给乙方9万元,并存到指定的乙方账户(62×××92),到账之日视为乙方借款之日;2、若乙方从借款之日起在甲方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周年,则无论是乙方自行离职还是被甲方解聘,乙方均必须无条件将借款在离开甲方开办的公司之日前退还给甲方,甲方不收利息,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收利息;3、只要乙方在甲方所开办的控股公司工作,则无论乙方的劳动关系与甲方所开办的任何一控股公司发生,均视为乙方在甲方处工作。2012年4月24日,危五祥通过邹素辉账户向被告黄娘灵的名下账户(62×××92)转账9万元。2013年1月29日,危五祥作为甲方与被告黄娘灵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1、甲方借款给乙方48500元,并存到指定的乙方账户(62×××92),到账之日视为乙方借款之日;2、若乙方从借款之日起在甲方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周年,则无论是乙方自行离职还是被甲方解聘,乙方均必须无条件将借款在离开甲方开办的公司之日前退还给甲方,甲方不收利息,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收利息;3、只要乙方在甲方所开办的控股公司工作,则无论乙方的劳动关系与甲方所开办的任何一控股公司发生,均视为乙方在甲方处工作。2013年1月31日,危五祥通过林银珍账户向被告黄娘灵的名下账户(62×××92)转账48500元。2013年8月3日,危五祥作为甲方与被告黄娘灵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1、甲方借款给乙方10万元,并存到指定的乙方账户(62×××92),到账之日视为乙方借款之日;2、若乙方从借款之日起在甲方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周年,则无论是乙方自行离职还是被甲方解聘,乙方均必须无条件将借款在离开甲方开办的公司之日前退还给甲方,甲方不收利息,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收利息;3、只要乙方在甲方所开办的控股公司工作,则无论乙方的劳动关系与甲方所开办的任何一控股公司发生,均视为乙方在甲方处工作。2013年8月8日,危五祥通过林银珍账户向被告黄娘灵的名下账户(62×××92)转账10万元。2014年1月16日,危五祥作为甲方与被告黄娘灵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1、甲方借款给乙方93650元,并存到指定的乙方账户(62×××92),到账之日视为乙方借款之日;2、若乙方从借款之日起在甲方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周年,则无论是乙方自行离职还是被甲方解聘,乙方均必须无条件将借款在离开甲方开办的公司之日前退还给甲方,甲方不收利息,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收利息;3、只要乙方在甲方所开办的控股公司工作,则无论乙方的劳动关系与甲方所开办的任何一控股公司发生,均视为乙方在甲方处工作。同日,危五祥通过邹素辉账户向被告黄娘灵的名下账户(62×××92)转账93650元。2014年7月3日,被告黄娘灵以更换工作环境为由向佛山市爱迪尔卫浴有限公司申请辞职,危五祥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之后被告黄娘灵于2014年7月16日离开该公司。另查一,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在2017年1月12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573800元及利息355157.1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11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起诉。另查二,佛山市爱迪尔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573800元及利息355157.1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7日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佛山市爱迪尔卫浴有限公司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7)粤0608民初377号。佛山市爱迪尔卫浴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诉讼标的均与本案一致。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已就该案作出(2017)粤0608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并在实体上对佛山市爱迪尔卫浴有限公司请求的借款本息进行了处理,现正在二审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佛山市爱迪尔卫浴有限公司就其与被告之间的相同的借款事实、理由、证据、诉讼标的分别向本院和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由于佛山市爱迪尔卫浴有限公司就其与被告之间的借款纠纷先提起诉讼,且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也已就其与被告之间借款纠纷作出实体处理,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理想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因本案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锡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倩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