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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湖南湘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株洲天和钢结构模板有限责任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株洲天和钢结构模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103民初3964号原告:湖南湘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正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兴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娅,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天和钢结构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文义。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妍。原告湖南湘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天和钢结构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诉至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员方群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飞虎、刘树谦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湖南湘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兴旺、彭红娅以及被告株洲天和钢结构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妍均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株洲天和钢结构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截至2017年7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湖南湘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钢材货款970041元、逾期付款加价款59959元,共计1030000元;二、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加价款共计1030000元由被告株洲天和钢结构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向原告湖南湘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部清偿完毕;三、被告株洲天和钢结构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向原告湖南湘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四、如被告株洲天和钢结构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二、三项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株洲天和钢结构模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原告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01元,由被告株洲天和钢结构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完毕)。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张飞虎人民陪审员  刘树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