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10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文珍、陈明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珍,陈明余,吕萍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10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文珍,女,194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陈明余,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吕萍莎,女,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841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作出(2017)浙1021执109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吕萍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的银行帐户,现因被执行人陈明余、吕萍莎生活困难,且身患顽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其他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也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明余、吕萍莎的社保帐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萍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的账户(帐号60×××58)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