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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全振与贾会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全振,贾会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523号原告:黄全振,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鹏云,系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会震,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春林,系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全振与被告贾会震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全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被告因办养猪场与原告协商购买原告的耕地5亩用于建厂。双方签订有协议,当时约定的价格为8.5万元。被告已付5万,下欠的3.5万元打有欠条。因被告迟迟不能办理建厂手续,原告已在该耕地上耕种多年,且多次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已收到的5万元。但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征地协议书显示立协议双方甲方为唐河圆梦酱油制造厂,乙方为徐庄村三里王六组。本案应以徐庄村三里王六组为原告,唐河圆梦酱油制造厂为被告,黄全振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贾会震亦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全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黄全振。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仪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