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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信德与米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信德,米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706号原告李信德,男,1963年12月17日,汉族,地址:平山县。被告米建强,男,1981年2月27日,汉族,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信德与被告米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信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信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信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信德负担。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