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应、毕泽恩、李泽锋与云南泽兴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毕某某,李某某,云南泽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44年9月14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毕某某,男,1967年5月17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12月6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云南泽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北营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66550476-4。法定代表人:侯志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某、毕某某、李某某与云南泽兴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云0124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伊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