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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建伟、邹晓耘等与眉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伟,邹晓耘,眉山市国土资源局,钟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402行初64号原告周建伟,男,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原告邹晓耘,女,汉族,1965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委托代理人杨高,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眉山市眉州大道东二段。法定代表人徐成良,局长。第三人钟华伟,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原告周建伟、邹晓耘诉被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钟华伟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伟、邹晓耘撤回对被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伟、邹晓耘负担。审 判 长  彭 英审 判 员  姚晓莉人民陪审员  夏文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璐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