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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340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法定代表人:雷印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珠江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全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徐民初字第02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军川审判员  王平华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梦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