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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连江、门莹莹与被告山东龙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江,门莹莹,山东龙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576号原告:连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原告:门莹莹,女,1990年9月9日出生。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龙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玉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江、门莹莹诉被告山东龙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连江、门莹莹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江、门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7元,减半收取计1938.5元,由原告连江、门莹莹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堂审 判 员  曲英姿人民陪审员  王东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