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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利琴与固原宁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琴,固原宁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3667号原告:王利琴,女,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固原宁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东海园区北门。法定代表人:杨泽龙,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利琴诉被告固原宁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利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投资协议》,借款期限从2016年8月17日至2017年2月17日,月利率1.5%,后被告将利息清偿至2016年9月17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向房地产、建材、矿产、机械、道路建设以及新建、在建项目、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提供投资(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等业务。经审查,被告与原告及多名自然人订立借款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利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王利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福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