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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斌、刘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刘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31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斌,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住长沙市岳麓区。2011年6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7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被抓获,201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波,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被抓获,201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斌、刘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斌、刘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斌与唐某(另案处理)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的日常开销由唐某负责。被告人张斌、刘波于2016年9月期间共同或者分别贩卖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9月12日17时许,吸毒人员张路明(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斌,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200元人民币用以购买毒品。被告人张斌收到毒资后交给唐某。唐某收钱后,指使被告人刘波将一粒重约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用一包黄芙蓉王香烟盒包裹后,放在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坤隆宾馆门口附近的一棵樟树底下。被告人张斌随后将毒品的位置告诉了张某1,张某1便前去自行取货完成了毒品交易。2、2016年9月17日晚,被告人张斌从唐某处获得毒品后,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箭弓山社区陶陶宾馆楼下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以人民币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宁楚湘(另案处理)。3、2016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波为赚取毒品吸食在唐某住处,赊购一粒重约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随后,其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幻境网吧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常树宏(另案处理)。事后,被告人刘波通过微信将其中的人民币190元转账给唐某。2016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斌、刘波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斌、刘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传唤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微信转账记录、监控视频截图、本院(2011)岳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2015)岳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1、宁某、常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斌、刘波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同案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斌、刘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均已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斌、刘波犯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斌、刘波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斌、刘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张斌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波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二、被告人刘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砾中人民陪审员  虞典文人民陪审员  刘桂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