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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俊俊、李关印、郑开红、周勤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俊俊,李关印,郑开红,周勤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9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广,男,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俊俊,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关印,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郑开红,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周勤红,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俊俊、李关印、郑开红、周勤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驻仲裁字第700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周俊俊等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正阳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驻仲裁字第7007号裁决,由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