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沙通洲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合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通洲运输有限公司,李合轻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021号原告:长沙通洲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二段20号。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祖明,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娟,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合轻,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通洲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合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通洲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通洲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通洲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通洲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