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廖祥万、朱敬财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祥万,朱敬财,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522号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廖祥万,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朱敬财,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廖祥万、朱敬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廖祥万、朱敬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廖祥万、朱敬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