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佟坤航与张艳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坤航,张艳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37号申请执行人:佟坤航,男,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张艳杨,女,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佟坤航与张艳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张艳杨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佟坤航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张艳杨的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681执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玉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