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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33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黄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09)宜民初字第126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一孔石窑。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黄军于2017年7月26日将石窑返还给薛燕燕,薛燕燕于当日将石窑及钥匙签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09)宜民初字第126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强华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黑艳妮